司法是有步骤的,审判是有方法的,资深法官从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的角度具体探讨如何找法、如何释法、如何用法,循序渐进剖析司法的过程和审判的方法,可谓“司法三部曲”!
用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锻造风骨卓然的法律人,使之逃脱目光如豆的“法匠”困境!
《司法哲学与法律方法论丛》共分为3卷,主要从司法哲学、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官裁判三个维度具体阐述如何“找法”“释法”“用法”。本丛书既具有严格的专业性和学术性,又没有教科书式的晦涩和枯燥,从实践者独有的实践视角,讲述知行合一的感悟和体验。
本丛书主要包括:《司法哲学》《法律解释与适用方法》《法官如何裁判》,每卷独立又相互联系,构成整个司法哲学的思维体系。
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历任*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行政审判庭副庭长、di一巡回法庭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处长、山东省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法学(民商法专业)博士。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兼任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被评为首届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2009年、2011年和2013年三度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选的“全球*具影响力50位知识产权人物”,2006年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已出版《法律方法论(三卷本)》《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反垄断法原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合同法原理》《公司法要论》《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司法哲学、司法政策与裁判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等20余部专著。
司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之间颇有点“道”与“术”的关系。用“道”与“术”这样的词汇界说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本身已使其带上了虚实结合的色彩,多少有几分神秘性。将司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结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展现司法的复杂性和灵活多变性。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律科学的传播者,而且是可以根据任何给定的事实、使用复杂的和灵活的工具达到不同的结果的人。”这里的“工具”主要是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1]鉴于本书对于司法哲学另有专门叙述,这里着重概览一下法律方法。
古今中外,法律人对法律适用作出了多种多样的界说。例如,罗斯科·庞德教授撰写的《法哲学导论》第三章名为“法律适用”,其开宗明义地指出:“依法裁决争议涉及三个步骤:(1)找法,即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规则中寻找所要适用的法律,或者在没有可资适用的法律时,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以某种方式提供的素材创造一个规则(不管是否就此为今后的案件确立一个规则);(2)对所选定或者确定的规则进行解释,即根据立法意图或者指向的范围,决定其含义;(3)将如此找到和解释的法律适用于争议。”[2]很显然,我们日常的法律适用也无非是由这三个步骤组成的,可以称为法律适用三部曲。当然,复杂的法律适用则呈现出各个步骤之间的相互交织。娴熟地或者高质量地适用法律,必须掌握好找法与释法的方法。
本书无意从理论上对于法律方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界说,也无意非要为法律方法下一个逻辑严谨的定义,而是从实际出发研究和思考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本书所研究的法律方法就是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方法是获取法律答案的过程和路径。法律方法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法律适用绝非易事,在审理案件中法律规范常常不是手到擒来,法律适用常常是左右为难或者绞尽脑汁的活动,甚至有时还变幻莫测。就高质量或者高层次的法律适用而言,它既需要学养丰厚和逻辑缜密,又需要经验丰富和洞明世事;既需要必要的墨守成规、循规蹈矩和按部就班,又需要不拘一格、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既需要勇于和善于打破理论和实践的教条,又需要恪守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警惕反复无常。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亦如赞恩所说:“法案的颁布援引,涉及的一般公众政策,抽象的正义要求,与既存规则的冲突之处,所有严格解释或自由解释的理由,用于解释的所有各种法律规则都要摆在桌面上,反复进行辩论、权衡和检验,最后的审议则由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法官进行。”[3]
[1] [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7页。
[2] Roscoe Pound,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Yale University Press,p.49.我国学者韩中谟对于法律的司法适用作出如下归纳:“司法机关职司审判,判明是非曲直,以实现法律的正义,所以他们的适用法律,有下列两种特征:(1)居于超然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是从狭义专指司法官而言。司法官和行政官不同,他们并不执行国家的庶政,只于公私生活所发生的事件,在法律上的效果如何,发生疑义,因而引起争讼时,始因当事人的请求,从事审判,假如公私生活上并无争议发生,或虽有争议而未经当事人的请求(即提起诉讼),则司法官即不加过问,是为不告不理的原则,无论对于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都同样适用。(2)维护法律秩序,实现正义。如上所述,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在审判公私生活上的争议,这种争议的发生,当然有碍于健全的社会秩序,解决争议,亦即所以恢复秩序,因此,司法官对于任何诉讼案件,不能因法无明文,即拒绝审理,致令正义晦而不彰,社会秩序无法维持。详言之,在法律不明时,司法官应该运用解释权,阐明法的真义,当法无明文时,涉及刑事者,应依据罪刑法定主义,宣告无罪,涉及民事者,应依据习惯或法理,为适当裁判。”韩中谟:《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92页。
[3] [美]赞恩:《法律的故事》(增订版),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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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我曾是资深法官,对于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的研究都是始于、源于和立足于实践,曾有触手可及的实践素材,曾有参与其中的身体力行,曾有殚精竭虑的探索追寻,最推崇的是学以致用,最不喜欢的是纸上谈兵和“空对空”。作为一名实践者,当然经常以所理解和掌握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解决裁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本丛书用于实证分析的实例多是我所亲历甚至亲为的,从中或许能够看到哲学与方法的真实运用,能看到活生生的现实而不是空谈和教条。当然,经历使我深感,无论是法律学习、法律适用还是法学理论研究,哲学和方法都具有极端的重要性。通过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可以使法律研习者、实践者了解掌握在司法过程中以法律思维和方式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法和技术。
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以后,我逐渐对法律方法问题产生兴趣,十多年来断断续续地进行了一些研究,也陆续写出了一些文字。本丛书就是在增删和整合以前这些文字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加工和充实而形成的,其中既用心筛选吸收了我以前有关著作中的一些内容,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可以说是近年来我研究和思考这一问题的集大成。因此,这部著作虽然篇幅较大,但是通过集腋成裘的努力、不断重复的细小动作和一砖一瓦的逐渐堆砌,才得以完成,而不是在“风驰电掣”的灵感中一蹴而就。“江湖”上确有我写书“神速”的传说,但那仅是传说而已。由于我并无写作的任务和压力,我撰写的文字多是日积月累而成的,不是急就章,速成的著作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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